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),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,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%征收率减按2%征收增值税,改为减按0.5%征收增值税。修改以前曾经发布的增值税税率表。
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,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,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除湖北省外,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增加了湖北省外的3%征收率减按1%征收率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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